林业行政执法领导讲话(范文推荐)
来源: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22-07-14 10:00:02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行政执法领导讲话(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林业行政执法领导讲话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调查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一些问题,采用了理论和实证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研究,从理论的基础上简述了林业执法的表现形式,、范围和执法的依据,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分析了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研究的结果表明,我国的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着执法的主体过多、各个执法机关的职能相互交叉、执法权和管理权不分、监督权与执法权不分等很多问题。虽然在我国林业执法的改革有了一定的起效,但是并不足以改变林业综合执法的现状。因此针对国内林业执法存在的过多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林业
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概况 (一)国内林业综合执法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林业资源和林业有关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传统的林业行政执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快速变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必要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好多学者的关注,他们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在 2004 年的时候,一位学者顾向一针对我国林业执法的问题,简单的介绍了我国林业执法的现状和问题,并且对我国的林业执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案,建立林业执法精简机构,合理的安排资金等,建立强大的监督管理的队伍。并且还将自己的观点发表在了《论我国农业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不仅此位学者这样认为,大部分的学者都一致同意林业综合执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无论如何现在的林业执法已经不能够适应当今社会,急需先进的改革制度去完善。
(二)国外林业综合执法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有所不同,所以实际的林业综合执法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国外每个国家的林业法律各有不同,各有各的特点,有的是政企不分的模式,有的是管理与执法统一的执法模式,另外还有国家将林业中的立法以及执法、司法等统一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管理本国的林业资源。相对于我国的林业执法模式来
说外国的法律更加齐全,更加具体,但是也有自己的一些弊端。
二、我国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执法主体过多 二、我国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执法主体过多 在林业工作中,为了更好地指导、监督和实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会配备辅助性的执法机构。比如为了负责乡镇林业的保护,会在很多的乡镇设置林业工作站。在 2009 年的时候我国的工作站达到了 30851个。工作站几乎覆盖了我国大部分的城镇。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在某地一个很小的县级林业管理部门,就有将近 21 个林业行政执法权,这对林业执法的统一简直就是一个巨大的阻碍。在现实的林业管理中,有太多的个体或机构被赋予了行政执法权,过多的主体导致了本应高效的工作变得难以实行,权力滥用的问题。
(二)管理权和执法权不分 管理权和执法权是属于两个不同行政机关的。有效的权利分割有助于管理。但是在现实中,为了加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会把这两种权利赋予同一个执法机构。完全混淆了两个权利的关系,如果管理权和执法权被赋予了同一个部门,相应的肯定会使权利过于集中,导致执法不公的现象出现,也容易滋生腐败的乱象。因此两权的分离是非常必要的。
(三)人员编制不健全
人员的编制是一个部门能否很好运营的一个关键。如果人员的分配不合理,制度不健全很可能导致管理的混乱。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单位可能会出现好多编织,同一个身份拥有不同的编制很可能跟人们带来不满的情绪,导致处理事情时出现消极的现象。编制的不统一还可能影响工资、待遇的不同,严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三、改善我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建议 (一)实现林业执法责任制 三、改善我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建议 (一)实现林业执法责任制 要想实现林业综合执法的统一性,必须要实现林业主体的统一,减少林业执法中多部门管理的弊端,使权利统一,防止在管理过程中产生部门之间的分歧,实现一个部门一个任务的规定。避免出现滥用权利的事情出现,危害社会和公共的安全。
(二)确定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合法地位
由于工作的混乱,执法的交叉,导致林业执法公信力不足,我们要想改变就得明确法律法规,积极完善法律体制,健全法律知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去改变执法交叉的问题。将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式处理。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发现集权的效果是很显著的。原来的管理机构可以在林业的行政、刑事上发挥其职能,现在,林业综合执法可以高效权威的进行处罚了。这样就会使原本杂论无章的管理体系变得井然有序,而且不会因为部门的冲突,职权的行使发生矛盾,行政权也不会滥用,行政管理也会不断扩大规模。林业地位也会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也会因此变好,森林资源会更好的被保护起来。实现了林业的现代化、持续发展的道路。
四、总结 林业的综合执法,是满足我国科学发展管的内在需要的,它的合理执法,也是贯彻落实我国的有关规定的需求,同时也巩固了林业部门的行政地位。改革的过程是艰难的,我们要做好全面改革的准备,不管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要迎难而上。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使职能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分明,避免职能交叉和职能混乱状况。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周生贤.生态危机与中国林业跨越式发展[J].中国林业.2011(11)
[2]薛丹丹.林业行政执法研究[D].吉林大学.2007 [3]王致德.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初探[M].森林公安.2008(4)
林业行政执法领导讲话
林业行政执法与管理
台州市黄岩区农林局
浙江省台州市
318020 摘要:目前,森林资源遭到人类的破坏,沙漠化扩大,水土流失等都在不断地发生在人类的周围。为了杜绝这种生态平衡的破坏,给人类提供一个更好的地球环境,国家必须要使用林业行政执法手段来保护森林资源,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本文将简单讲述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林业行政执法的管理。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管理
引言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神圣的使命。《决定》进一步说明了林业行政执法在目前已制约着林业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势在必行。
1.林业行政执法基本概述
当人类从原始社会发展到群体部落定居的时候,产生了一词:社会。社会的产生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离开自然资源而单独生存,恰恰相反,人类社会要发展就得仰仗着可贵的自然资源,于是人类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速度吓得惊人。历史表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时,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就会明显减少;人与自然相互抗拒时,人类则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对森林的保护,对违反林业保护行为进行严厉的行政执法,实际上是保护我们自己,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地球环境。
2.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与不足
2.1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我国常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此外还有《行政处罚法》等。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的行为规范。
2.2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多头执法,杂乱无序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来看,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代表外,其余部门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木材检查站在林业行政执法时,都需要受其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当遇到任何违反林业保护行为时,这些单位由于未取得合法委托,而未能及时行使执法权,查处涉林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2)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赋予了它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木材检查站则是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往往会出现职责推诿、超职权范围管理、争抢行使行政处罚权等行为。这样使得执法部门失去凝聚力,不能够起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从而失去了“严管林”的真正意义。
(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 1 个内部机构,统一处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有林业法制机构,没有确实起到监督和行政处罚作用,致使林业执法存在自由性、随意性,降低林政执法的标准。
3.林业行政执法与管理
3.1 林业行政执法注意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是行政权,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做出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有一些林业违法案件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则要及时将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各种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和恶意捕杀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就触及了刑法。为了更好地实现林业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林业执法部门应该对林业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细化分解,从而规范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此外,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加强与专项执法行动的有效衔接,通过对林区的巡山护林,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市场,严格惩处违规征占用林等活动,以此达到实例宣传、严格执法、震慑犯罪的目的。为了维护林政执法工作中的执法制度,使法制体系日趋完善,一是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二是上级机关采取明查、暗访、面谈,以及结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及时更正。
3.2 完善执法体系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体系要在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建立。首先要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林业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奖励、林业行政处罚等。要使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现象焕然一新,那就要对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进行严格规范。比如将行政事业费纳入国家或地方税收,使林业行政执法不受利益驱动。二是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行政执法人员除了要熟悉本部门执法所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以外,还要通过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严格考核、认真把关、持证上岗,还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地考核考评,监督其执法行为。三是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平行管理。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混淆不清的现象,执法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全部由财政列支,不得将执法经费私自占有、罚没收入作为奖励来源,彻底消除“以收抵支”和“以罚养队”的做法。
3.3 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执法者除了要牢牢掌握自身业务知识以外,还要有公平执法、文明执法的意识,只有做到正确规范公正执法,才能更好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树立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随着我国关于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也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林业行政执法主要是以基层工作人员为主,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是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当务之急。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林业行政执法者必须要坚持不懈地学习业务理论,更新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以及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在工作实践过程中准确运用。
3.4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
单纯地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者自身的能力仅是做到“内功”的修炼。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是古代的王权,还是近代的人民主权,处于核心地位的始终是权力。客观地来讲,权力的运行最重要的实现价值就是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为王权本身服务的。而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外功”的修炼,则是建立相关制度和对其实行有效监督。我国要切实建立、健全执法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加大对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清理整顿和反腐败力度,对于那些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和执法违法者,要给予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通过内外功并举的方式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3.5 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为了从根源上防腐上执法出现漏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对林政案件把关、审核、监督,统一执法的标准、程序。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4.总结
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我国森林资源“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为了给人类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国家必须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完善现有体制、提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来保护森林
资源。
参考文献:
[1]王迪生.浅谈林业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J],中国林业,2008(01)
[2]陈根长.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主要特点、新增内容及实施建议[J],林业经济,2010 [3]王新娟,韩士军.关于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思考[J],吉林林业科技,2014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