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工作要求(范文推荐)

来源: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2-07-22 12:25:02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下一步工作要求(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下一步工作要求(范文推荐)

 

 国家农发办对世行三期项目 省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国家农发办已于近日 收到世行第三次检查团备忘录, 由于备忘录篇幅较长, 国家办就其中与各省工作紧密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翻译, 现将备忘录中英文一并发给你们, 请认真阅读。

 现结合备忘录有关意见和建议, 将下一步工作明确如下:

 1.

 关于项目 进度报告问题。

 根据世行检查团备忘录, 世行下一个团有可能安排在 9 月 份进行, 因此国家办建议各省, 应提早着手项目 进度报告的准备, 要求各县项目 办将所有项目 进度情况及时录入 MIS 系统, 特别是 WUA 监测系统的数据填报应及早进行 ( WUA监测数据将是第一次报送世行, 应确保所有基线数据和已建协会数据收集和填报完整、 准确, 省项目 办应严格审核)。

 另外, 请各省严格按照国家办商世行后确定的项目 进度报告提纲所列格式和要求提交报告。

 2.

 关于项目 进度问题。

 世行在备忘录中对五省项目 总体实施进度和各子项目 实施进度情况给予了 充分的展示和说明, 建议各省对照检查各自 项目 实施进度情况, 进度相对较慢的省份应切实采取措施, 推动项目 进程, 并在进度报告的第一部分“上次世行检查团备忘录落实情况” 中详细说明有关问题及已采取的措施。

 希望在下一个世行团检查时, 各省之间、 各子项目 内容之间进度均衡, 切实解决进度问题。

 3.

 关于农民用水户 协会建设。

 对于世行三期项目 中的农民用水户 协会建设, 不仅要关注完成数量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要重视建设质量及可持续性问题。

 为此, 国家办要求:

 ( 1)

 对农民用水户 协会的培训, 不能仅限于协会组建、 宣传发动等方面的培训, 应更加注重涉及协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培训, 包括工程设施检查、 维护和维修等; ( 2)

 每一个用水户 协会都应进行水费核算, 水费至少应包括购水费用、 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费用以及协会工作人员 的误工补贴 ; ( 3)

 用水户 协会建设必须满足五项原则的要求, 这是允许协会报账的前提条件, 请各省项目 办严格把关; ( 4)

 每个已建协会必须制定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运行计划( 参考国家办编印的《农民用水协会理论与实践》 有关内容), 而不能用规章制度替代, 请省项目 办派有关专家帮助进行; ( 5)

 请各省在进度报告相关章节中就有关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4.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世行三期项目 的重要创新内容之一。

 为此, 国家办要求:

 ( 1)

 项目 中合作社试点的建设和运行要完全符合新颁布的合作社法的各项要求;( 2)各省不仅要关注对合作社试点的投资完成情况, 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其可持续发展问题, 请各省派专家指导试点合作社制定经营计划;( 3)

 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 ( 4)

 4 月 份的农民合作经营培训/研讨会后, 对试点方案做出进一步完善、 修改的省份, 请将修改后的试点方案报国家办备案; ( 5)

 请各省根据世行三期项目 报告提纲

 的要求, 就合作社试点情况准备专题报告。

 5.

 关于采购与报账。

 根据一年来采购与报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国家办明确要求:

 ( 1)

 凡是采购计划中作为后审进行的货物和土建采购, 如果在实际采购过程中或签订合同时, 发现合同金额已达到或超过前审限额时, 必须将已进行采购的一整套资料报世行审查, 即采取补救性审查措施, 待得到世行不反对意见函后再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超过了 前审限额而没有采取补救性审查措施的, 国家办将不予报账; ( 2)

 对于采购计划中没有安排的货物和工程, 国家办将不予报账, 请各省在审查报账材料时, 与世行已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认真核对; ( 3)

 填报 MIS 系统时, 所有培训考察应明确具体内容, 不得以“2006 年度国内考察”、“项目 培训” 等含糊字眼出现, 否则国家办将予以驳回。

 6.

 关于 GEF 项目 。

 世行方面将于 9 月 份对 GEF 项目 进行评估。

 前段时间世行方面对国家办提交的项目 实施计划请有关专家进行了 审查, 发现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 GEF 项目 拟与世行三期项目 实施相结合, 但是从适应气候变化的角度, 对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整体或综合性描述不够充分, 不能形成对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整体概念; 二是各省在 GEF 项目 中提出的适应气候变化措施, 应以中科院专家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为做好项目 评估准备工作, 请各省在专家的参与和指导下, 认真评价所选择的每一项适应性措施,并对照中科院专家组的评估报告, 为每一项措施找出科学依据, 确

 保各省提出的适应性措施是最适合当 地实际情况, 并且是在气候变化的条件下最具适应性、 最有效以及最应优先考虑的措施,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各省项目 实施计划相关内容; 此外, 各省所选择适应性措施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并认真考虑单价问题,采取补贴形式的, 必须执行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 不能自 行规定补贴标准。

 请各省将修改后的项目 实施计划于 7 月 20 日 前报国家办。

 二○○七年六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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